课程目标是院系、专业、通识或相关课程发展委员会要求各科课程的最低要求。研订课程目标宜兼顾认知层次及系所能力指标两向度,可参酌技能、情意教育目标。
1.课程目标以条列为原则,叙述以学生为中心,勿以教师为中心。
2.教学目标力求清晰、明确、具体,并尽量呼应系所能力指标。
3.精准掌握动词,强化能力化、高层次的用词。
4.目标数量以4-6项为原则,不得多于8项、少于4项。
5.掌握教学目标重心,尽量含括认知、技能及情意领域;同一领域同一知识向度仅呈现最高阶动词,无需呈现较低阶动词。
6.一个课程目标只对应一个能力指标,多个课程目标可对应同一个指标。
7.对应能力指标应对应到引用的能力,而非仅对应到知识。
8.课程教学目标作为专业课程委员会要求的最低目标,应有超过70%的学生可以达成,如果学生达不到此低标,则应当调整课程教学目标的内容或从课程教学目标中删除。
9.教学目标应是具体可测的预期结果,可直接作为评量目标,不可测的内容不宜作为课程目标。